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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级重点实验室建设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院字[2009]  号

 

校级重点实验室建设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构建学科建设平台,聚集和培养优秀科技人才,实现资源共享,加快改善我校科研条件,加强我校重点实验室的建设和规范管理,根据《河北省重点实验室建设与管理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重点实验室是学科建设与发展的基础,是体现学校特色的重要标志,是学校科技创新和教育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学校组织高水平的科学研究的平台,是聚集优秀人才、开展学术交流的重要基地。

第三条  重点实验室建设目标是通过重点投入、重点建设和强化管理,提高实验室的基础条件和综合水平,造就一支梯队合理的高素质的学术队伍,使之成为我校承担高层次科研项目、完成高水平科研成果、培养高层次专业人才,促进科学技术转化为生产力的重要基地,并力争跻身于省级重点实验室建设行列。

第四条  重点实验室的建设原则是统筹规划,合理布局,重点支持,科学发展。

第二章 立项审批

第五条  学校根据《河北北方学院学科建设与科学发展规划》和实验室总体布局,制定实验室年度建设计划申报指南,并组织审批立项,逐步建成4~6个重点实验室。

第六条 申报建设校级重点实验室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研究方向、主要任务明确,面向学科发展前沿开展研究工作,对本学科领域发展具有推动作用。

(二)现有学科特色突出,在本学科领域具有一定优势,拥有一定数量的高水平的科研成果,具备承担和完成省级以上科研任务的能力。近三年在本研究方向上承担过省级以上科研项目,获得多项科研成果。

(三)拥有一支结构合理、科研业绩优秀的人才队伍,每个研究方向应有学术水平高、学风严谨、自主创新能力强的学术带头人。固定人员不少于15个,高级职称或硕士学位人员不低于50%;

(四)科研实验条件和基础设施良好,科研仪器设备及科研用房能够满足科研实验需要。

(五)具备培养本科生初步科研能力或研究生培养的条件。申报的实验室应有校级以上重点学科或硕士学位授予权。

第七条  校级重点实验室建设的审批程序

(一)凡符合第六条申报条件的实验室均可填写《河北北方学院重点实验室建设项目申请书》,并制订出重点实验室三年发展规划,提供可行性研究报告;

(二)拟建设的重点实验室经所在二级学院(直属部、系)初评后向学校推荐;

(三)学校组织有关专家进行论证和评审。报学校常委会批准后,由学校发文公布。

(四)经批准的校级重点实验室由学校统一挂牌。

第三章 运行与管理

第八条  校级重点实验室项目建设周期为三年,实行目标责任制。重点实验室依据建设规划和专家论证意见,填写《实施计划任务书》,经二级学院(直属部、系)领导审定后报送科研处备案。实验室主任依据《实施计划任务书》,组织安排实验室工作。

第九条  学校将对每个校级重点实验室拨付20~50万元/年专款,作为重点实验室建设经费。财务处设立专户、专款专用, 任何部门、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截留、挪用、挤占。建设经费主要用于先进、适用科研仪器设备的购置。大型仪器设备应实现共享,提高设备使用效率,避免重复建设。

第十条 重点实验室的建设与管理采用三级管理,学校、各重点实验室所在的二级学院(直属部、系)、重点实验室,分级负责。

第十一条  学校设重点实验室建设领导小组。各二级学院(直属部、系)也要建立相应的重点实验室建设领导小组。

重点实验室建设领导小组是学校重点实验室建设、运行和管理的领导机构,由校内优秀专家组成,人数一般为9~13人。二级学院(直属部、系)重点实验室建设领导小组人数不超过5人。其主要任务是:

(一)依据学校重点实验室发展目标,审批学校重点实验室建设与发展总体规划;审议校级重点实验室的立项、评估考核、重组合并和撤消; 

(二)指导学校重点实验室各项管理工作,为学校重点实验室的建设与发展提供决策支持;

(三)审核和确定重点实验室主任人选。

第十二条  科研处在学校重点实验室领导小组的领导下,负责学校重点实验室具体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有:

(一)制定学校重点实验室总体规划和相关规章制度;

(二)协调和解决重点实验室建设和运行过程中出现的重大问题;

(三)负责重点实验室的考核、评估和验收工作。

第十三条  二级学院(直属部、系)是重点实验室建设的依托单位,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本学院重点实验室的建设与发展规划;

(二)推荐重点实验室主任候选人;

(三)对重点实验室的建设给予人力、物力、财力和实验场所等方面的支持;

(四)二级学院(直属部、系)应保持建设期内实验室主任、研究骨干和技术、管理人员的相对稳定;

(五)组织做好重点实验室验收与评估的相关工作。

第十四条  重点实验室主任负责实验室的全面工作,把握重点实验室的研究方向,团结和组织协调有关人员,开展科研工作。其职责是:

(一)   编制重点实验室的建设项目计划任务书和年度建设计划;

(二)      负责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计划的具体实施和管理;

(三)      制定重点实验室的内部管理规章制度。

第十五条 重点实验室主任由相关二级学院推荐,重点实验室领导小组审核和确定,任期为3年。重点实验室主任待遇,按照学校人事制度、岗位津贴分配改革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重点实验室主任任职条件为:

(一)具有正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在本学科领域有较高的学术水平和造诣。

(二)具有较强的组织管理和协调能力。

(三)身体健康,年龄一般不超过55岁。 

第十六条  重点实验室应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在实验室完成的研究成果均应署河北北方学院名称。专利申请、技术成果转让、申报奖励等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七条  重点实验室要建立健全内部规章制度。注重仪器设备和计算机网络的建设与使用效率。要重视职业和科学道德建设,加强数据、资料、成果的科学性和真实性审核及存档。

第四章  考核与评估

第十八条  学校按《实施计划任务书》对重点实验室建设工作每年进行年度考核。对圆满完成年度工作任务,发展势头良好的实验室,学校将加大支持力度,并根据河北省科技厅《关于申报河北省科学技术研究与发展计划项目的通知》精神,于每年6月份优先推荐申报河北省重点实验室建设项目;对完成年度建设任务差,有投入而无明显成效者,将视其情况减少或取消下一年专项经费的投入。

第十九条 校级重点实验室建设引进竞争机制,按照优胜劣汰的原则,实行动态管理。建设期满后,由学校组织专家依照重点实验室三年建设目标和《实施计划任务书》进行评估验收,对实验室三年建设成果进行综合量化打分。对不能履行重点实验室职责或规划任务的,经学校重点实验室领导小组讨论决定,取消校级重点实验室资格;评估合格及新批准的重点实验室可以制定下一个三年建设规划,学校将继续投入重点实验室建设经费,自动进入下一个建设周期。

第二十条  本管理办法解释权归学校科研处。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二〇〇九年一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