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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北方学院理学院学生考勤制度(试行)

为树立良好学风,保障正常教学秩序,引导学生养成文明行为习惯和职业道德,规范学生考勤管理,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本制度适用于全院在校学生。

第二条 考勤时限

(一)学院规定学期的注册报到日至期末准许离校之日;

(二)学院安排在假期进行集中实践教学的规定时间。

第三条 考勤范围

(一)课堂教学 (含实践环节 );

(二)集中实践教学环节;

(三)学院规定组织的集体活动;

(四)考核、考试。

第四条 考勤类别

(一)出勤;

(二)迟到;

(三)早退;

(四)公假;

(五)事假;

(六)病假;

(七)旷课。

第五条 迟到和早退

(一)教师宣布上课时尚未进入教室,或在规定时间未到达指定场所,按迟到论。

(二)教师宣布下课或主持人宣布活动结束前离开教室或活动场所,按早退论。

(三)迟到或早退超过 15分钟以旷课 1课时论。累计迟到、早退三次,按旷课 1课时计。

(四)对迟到、早退的学生 ,任课教师 (主持人)或辅导员要对其提出批评或口头警告。

第六条 学生因故不能上课或参加院、系规定的活动,必须履行请假手续。未履行请假手续或请假未经批准而缺勤,以旷课论。

(一)请公假须有有关单位 (部门 )的公函或证明,说明需要学生请假的理由,请假期限,以及对学生因公请假期间安全的保障和责任。

(二)学生一般不应请事假。确需请事假的学生,须事先持家长证明或其它有效证明请假。特殊情况不能事先请假者,须及时告知辅导员并于事后向学生管理科说明原因,经学生管理科同意后补办请假手续。

(三)学生请病假须持医院或校医院证明。特殊情况下不能办理请假手续者,须及时告知辅导员并在两天内办理补假手续。

(四)学生请假须填写请假条。请假在两天(含)以内由辅导员审批;三天至五天由学生管理科审批,一周由主管书记审批;一周以上须报学生处审批,请假条由辅导员保存。

(五)学生请假期满(或提前)返校,须及时向辅导员销假。需要续假时,其手续与请假手续相同。续假批准与否,应回复学生本人。

( 六 )请假超过一定时限,其学籍处理遵照《河北北方学院学籍管理规定》执行。

第七条 旷课的认定和处理

(一) 旷课的认定

无故缺勤、请假未获批准或请假期满而未提出续假申请,迟到、早退折算旷课。

(二)旷课的处理

对旷课的学生要及时进行批评教育,责令其写出检查,在操行评定中要作记载。学生旷课累计达到一定量课时,依照《河北北方学院学籍管理规定》和《河北北方学院学生违纪处分条例》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 考勤方式

(一)实行全员考勤制,由任课 (指导)教师 (活动主持者 )和学生干部共同实施。每次上课都应检查学生出勤,采取考勤方式不限。教师填写考勤表及教学日志,于期末考试前一周向系秘书上报缺课 1/3学生名单。学生干部每周末将考勤表上报辅导员。

(二)辅导员每周到班抽查考勤一次。

(三)辅导员要对照请假条及其它资料,认真审核,确定学生的出勤情况,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和处理。

第九条 考勤的统计、公布及记载

(一)辅导员每周利用考勤表统计学生出勤情况,以适当形式每月向学生公布一次。对公布的出勤结果允许学生核对或提出申诉。

(二)每学期学生考勤统计结果由学生管理科保存。

第十条 经批准免修的课程,不记考勤。

第十一条 考勤必须真实、程序严格,发现考勤弄虚作假或其它违纪行为,要依照有关制度的规定严肃处理。

第十二条 本制度由理学院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制度自颁布之日实行。

          〇一二年五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