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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北方学院学生社团组织管理条例

河北北方学院学生社团组织管理条例

校团联字[2013]4号

    为加强我校学生社团管理,深化学生社团育人功能,促进学生社团健康发展,依据共青团中央、教育部《关于加强和改进大学生社团工作的意见》和学校相关规章制度,制定本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河北北方学院学生社团(以下简称“社团”)是在共同的兴趣、爱好、志向和责任感的基础上自发组成的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学生组织。

    第二条  河北北方学院大学生社团联合会(以下简称“校社联”)受学校委托,统揽全校学生社团日常管理工作。校社联秘书处设在共青团河北北方学院委员会(以下简称“校团委”),具体负责社团登记管理和日常指导监督工作。校社联是在学校党委领导下、校团委指导下的全校社团的联合组织。

    第三条  社团是根据社团创办程序在学校登记注册的具有固定章程的学生团体。社团实行登记成立、学期注册、活动审批的基本管理办法。

    第四条  社团按其规模大小、组织架构等标准分为校级社团和学院级社团。

    第五条  社团是高等教育育人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科学素质教育和人文素质教育的有效载体,应在全面提高学生素质、活跃校园文化生活以及维护学校稳定等方面发挥重要作用。

    第六条  社团必须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四项基本原则,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及有关规定,不得危害国家统一安全和民族安定团结,不得影响学校正常的教学科研秩序与安定和谐的校园氛围,不得从事任何形式的宗教活动。

    第七条  社团应遵循既要发扬民主,又要加强纪律;既要活跃气氛,又要保证秩序的活动原则,完善自我管理,确保健康发展。

    第八条  社团的所有成员必须是我校具有正式学籍的学生。长期正式的外籍学生加入社团后须到学校相关部门备案。

    第九条  社团负责人和主要骨干纳入学校学生骨干培养体系,其在从事社团工作中取得的成绩应在学生综合测评和推优评奖中给予相应考虑。

    第十条  社团必须具备固定的指导单位和指导教师。指导单位原则上应是我校所属部门或组织,指导教师应是我校专任教师。指导单位和指导教师应对所指导的社团进行必要的指导,各部门、各学院(系、所、中心)也应大力支持社团工作和社团活动,并从学生管理和学生服务的角度进行必要的审批和指导。

    第十一条  社团可根据发展需要和团员人数,报请校团委成立团支部。社团中团员在参加班级团支部和社团团支部活动时间有冲突时,以参加班级团支部活动为主。

    第十二条  校团委应积极引导社团依据社团章程自主开展活动,努力为社团活动创造有利条件,不断完善社团管理制度并制定实施细则,切实加强和改进社团管理与建设。

    第十三条  本条例适用范围为在校团委正式登记注册的社团及其举办的所有活动。非正式登记注册的社团即为非法社团,不具备作为社团开展活动的资格。

第二章  社团成立

第十四条  成立新社团须报请校团委批准,申请时间为每学期开学前两周内。申请成立新的社团应同时具有必要性和可行性,新社团应至少由10名以上同学发起成立,社团发起人应具备一定条件,成立社团必须履行相应的手续。社团成员应严格控制在60人以内。

    第十五条  新成立社团的名称应当与其性质一致,与自身宗旨相符,准确反映自身特征,不得违背校园文明风尚和社会公共道德。社团的全称原则上应包含“学生”字样,社团全称须冠以“河北北方学院”,社团组织正式活动或公开发放宣传品须使用全称。

    第十六条  社团的内部关系、组织方式和机构设置由各社团自行决定。原则上社团应建立民主决策的理事会制度。社团组成人员情况须报校社联备案。

    第十七条  社团负责人必须符合一定的条件,原则上应通过民主选举方式产生。新的社团负责人应得到其所在学院(系)团委、指导教师和指导单位的同意并报由校团委认可。

    第十八条  社团可聘请若干专家、教师或社会人士,担任顾问或名誉社长(或名誉会长),但须事先经指导教师、指导单位及校团委的审批同意。

    第十九条  社团在征得校团委同意后,可自备艺术图章或其它标志,以便开展工作。社团不得刻制任何圆形公章。

    第二十条  新社团成立具体申请程序及发起人必备条件等详情,请参照《河北北方学院学生社团成立规程》。

第三章  社团活动

    第二十一条  社团举办活动应遵守学校相关规章制度,并按照一定审批程序进行。所有社团活动应采取必要措施确保活动安全有序的进行。社团不得进行以营利为目的的商业性活动,不得开展与其宗旨不符的活动。

    第二十二条  社团在举办大型活动之前,须至少提前一周按规定向指导教师、指导单位和校团委提交申请报告,经初步审核同意后提交一份包括经费预算和安全预案等在内的完整活动方案,经批准后方可按规定程序开展活动。活动结束后一周内,社团必须向校社联以书面形式上报活动总结。

    第二十三条  社团举办群众性集会必须按相关规定,至少提前一周向指导教师,指导单位和校团委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举行。社团活动组织者要对集会的秩序、安全及其合法性负责。

    第二十四条  社团开展校外活动须由社团指导单位及指导教师审核签字后通过校社联报校团委批准后方可进行。

    第二十五条  社团开展具有一定安全风险的活动,应视情况举行答辩会;开展出国出境活动,须经学校外事主管部门批准,以上两类活动的出行社员均须经其家长和所在院系团组织同意后报校团委批准。

    第二十六条  社团进行公开宣传活动,须做到内容真实可靠,形式整洁美观,并署社团全称。社团宣传活动须符合学校有关部门相关规定。

    第二十七条  两个以上(含两个)社团联合举办活动,必须经各自指导教师、指导单位同意,并由主办活动的社团负责人将联合活动方案提交校团委审查批准后方可进行。

    第二十八条  社团邀请校内外重要领导出席活动须提前向校团委请示,征得批准后方可进行。社团与指导单位以外的校内外其它单位进行联络或联合开展活动,须事先上报校团委并征得批准同意后方可进行。

    第二十九条  社团邀请我校外籍教师参加的活动,必须经校外事部门同意并报校团委批准后方可进行。

    第三十条  社团出具证明、发布公告时必须正式署名,不得盗用归口管理部门、相关业务部门、社团指导单位或其它组织的名义开展活动。

第四章  社团财务

    第三十一条  社团的经费必须用于章程规定范围内的活动,社团负责人或其他成员须严格遵循学校相关财务制度及社团内部经费管理规范,应自觉接受相关管理机构和人员的监督。

    第三十二条  社团的活动经费,原则上自行筹集。社团接受任何单位或者个人的捐赠资助,必须向校团委报告有关情况,并向全体社团成员公开说明。

    第三十三条  社团自成立起即应建立财务收支账目,账目由专人负责,以备校团委等相关部门的监督和审查。

    第三十四条  社团财产由社团集体占有使用。社团解散时,其财产由校团委进行处理,任何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第五章  社团管理

第三十五条  校团委、校社联应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召开社团负责人工作会议。

    第三十六条  社团活动的责任由社团承担。社团负责人及其主要成员在活动过程中有重大过错的,其个人应承担相应责任。

    第三十七条  校团委定期根据各社团活动情况开展社团、社团负责人、社团成员评优表彰活动,授予其相应的奖项和荣誉。

    第三十八条  社团创办内部刊物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校纪校规和其它相关规定。内部刊物的编印和发行须由校团委审查通过。校团委有权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社团刊物进行整改和停刊处理。

    第三十九条  社团负责人或骨干成员必须接受社团内部成员的监督。社团成员发现社团内部有违法乱纪、徇私舞弊、假公济私等不良行为,可向校团委实名报告,校团委应对举报人身份予以保密。

    第四十条  社团网站、BBS版面(论坛)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管理条例。社团建立网站须事先向校团委提交申请报告,经批准后方可进行。社团对其网站上的内容负全部责任。

    第四十一条  校团委对违反规定的社团,有权予以批评教育等处理。社团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校团委可责令其停止活动进行限期整顿直至完全取缔。

(一)无正式负责人或组织机构,或指导教师对社团不能正常指导的;

    (二)活动范围和内容与社团宗旨、章程不符;

    (三)不接受学校及各有关部门的各项规定和指导;

    (四)财务账目收支不清,出现较大差错和混乱,难以向社团成员及管理单位解释;

    (五)骨干成员有严重违反国法校纪的行为;

    (六)成员盗用社团名义举办活动;

    (七)出现其它应予停止活动、进行整顿或完全取缔的情形。

    第四十二条  社团严重违反规定,对该社团负责人及其他负有直接责任的成员,由校团委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处罚。对有严重错误者,由校团委报请学校相关部门予以校纪处分。因在社团活动中违反规定并受到校纪处分的学生,未经校团委同意,不得再组织任何社团活动。

第六章  社团变更及解散

    第四十三条  社团如需更换负责人或变更其它社团登记事项,须及时到校团委履行相关审批与变更登记手续。

    第四十四条  社团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同意解散时,可以自行解散,并报送校团委备案。

    第四十五条  社团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校社联可以将其直接解散:

    (一)违反国家法律政策,严重违犯校规校纪、利用社团名义从事非法活动;

    (二)活动范围和活动内容与社团宗旨、社团章程严重不符,影响恶劣;

    (三)盗用指导单位或其它组织名义,引起严重后果;

    (四)社团财务状况严重混乱或出现财务方面重大纠纷;

    (五)停止活动予以整顿,而未按要求进行整改;

    (六)其它应予直接取缔的情形。

    第四十六条  社团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视为自动解散:

    (一)实际成员人数不足二十人;

    (二)连续一个学期未按章程或宗旨进行正常活动;

    (三)在学期初规定的时间内未完成注册,也未在规定时间说明理由。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七条  本条例的解释权归校团委。

   第四十八条  本条例自文件下发之日起正式施行。以前规定凡和本条例相抵触的,以本条例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