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省直事业单位和民间非营利组织参加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冀劳社[2006]72号)的文件规定,学校为在职教职工缴纳了工伤保险。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和《河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符合认定工伤条件的,可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一、工伤认定范围
1.《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4)患职业病的;
(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2.《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五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2)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3)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二、工伤报备
1.职工发生工伤事故,用人单位、受伤害职工及其近亲属、同事或其他在场目击证人在工伤事故发生后在第一时间(一般事故发生72小时、重大伤亡事故24小时)及时上报学校人事处。
2.报备方式
(1)电话报备:
张家口市人社局工伤保险管理科 0313-2180275
张家口市工伤调查联合指挥中心 0313-8017188
河北北方学院人事处 0313-4029150
(2)短信报备:
编辑短信内容“X年X月X日X时X分,X人在X地,从事X工作时,由于X原因,导致受伤,后到X医院,诊断结果为XX”,发送至18931315690。
三、工伤认定审批
1.学校在职教职工发生事故伤害后,符合以上工伤认定条件的,本人及所在部门需及时通知学校人事处,人事处将相关情况报张家口市人社局工伤保险管理科,经审核后,方可办理工伤认定手续。
2.教职工应积极配合学校人事处办理工伤认定工作,发生工伤后30日内因自身原因未向学校提交认定材料,延误工伤认定申请,所发生费用由自己承担。
四、劳动能力鉴定
经张家口市人社局工伤认定,停工留薪期满,学校人事处通知工伤职工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五、工伤保险报销
劳动能力鉴定结果出具后,学校人事处通知工伤本人提交相关材料去市社保局办理工伤保险费用报销。
六、其他注意事项
1.发生工伤后,职工在就医时须保存好相关票据,以便工伤报销时使用。
2.根据社保相关规定,职工发生工伤后,必须到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医疗机构抢救,脱离危险后转到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否则,不予报销工伤保险费。
3.张家口市本级工伤保险定点医疗服务机构名单
河北北方学院附属第一医院
河北北方学院附属第二医院
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二五一医院
张家口市中医院
张家口市第一医院
张家口市第二医院
张家口市建国医院
张家口市传染病医院
张家口市肺科医院
张家口市优抚医院
宣化钢铁公司职工医院
河钢龙烟分公司职工医院
河北省宣化区医院
河北省宣化人民医院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