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北方学院学生违纪处分管理规定(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生管理工作,维护学生合法权益,促进学生全面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和《河北北方学院章程》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我校注册的普通全日制研究生、本科学生、专科学生。

第三条  对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学生,学校给予批评教育,并视情节轻重给予如下纪律处分: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第四条  除开除学籍处分外,纪律处分设置如下期限:

(一)警告,6个月;

(二)严重警告,8个月;

(三)记过,10个月;

(四)留校察看,12个月。

第二章  违纪处分

第五条  对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六条  对组织、带头或煽动闹事,扰乱学校秩序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经劝阻不改或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七条  对触犯国家法律、法令、法规受到司法机关处罚的,给予如下纪律处分:

(一)被处以治安警告、罚款的,酌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二)被处以行政拘留的,酌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三)触犯国家刑事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八条  对偷窃、诈骗公私财物未受司法机关处理的,除追回赃款、赃物外,给予以下处分:

(一)偷窃的,酌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二)诈骗的,酌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三)偷窃或诈骗受到处分后再次作案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四)经公安机关或学校安全工作处认定,虽然未获得财物,但确有作案行为的,酌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第九条  学生在校园内赌博给予如下纪律处分:

(一)在校园内赌博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二)为赌博提供场所、赌具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三)组织赌博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四)屡次参与赌博,经教育不改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五)围观赌博的,给予警告处分。

第十条  故意毁坏公共财物的,除按价赔偿外,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第十一条  在打架事件中,对肇事、策划、打架、参与、招引校外人员来校滋事、伪证、提供凶器、因打架勒索对方的,给予如下纪律处分:

(一)肇事的(即因言行引起事端或激化矛盾的);

1.虽未动手打人,但导致打架事件发生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过处分。

2.动手打人未伤他人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3.情节严重或致他人损伤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二)策划的

组织策划他人打架的,给予记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三)打架的

1.动手打人未伤他人的,给予警告处分。

2.致他人轻伤,未追究刑事责任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3.致他人重伤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4.带头打群架、到校外参与打架并造成后果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5.先动手打人的,加重一级处分。

(四)参与的

以“劝架”、“说理”等为名,偏袒一方,致使打架事态发展并产生后果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后果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五)以任何方式招引校外人员(包括亲友)来学校滋事、哄闹、打架等扰乱校园秩序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后果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六)作伪证的

1.故意为他人作伪证并导致调查困难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2.打架并作伪证的加重一级处分。

(七)为他人打架提供凶器的

1.未造成后果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2.造成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八)在学校处理打架事件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向另一方当事人进行勒索或威胁,加重一级处分。胁从的,酌情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凡肇事、打架斗殴的,要承担受害者的医疗费等赔偿责任。

第十二条  公开辱骂、诽谤教职员工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殴打教职员工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三条  不请假或者未经批准缺勤者,按旷课处理。课堂教学缺勤的,按实际上课学时数计算;实习、劳动、设计、军训等缺勤的,每天按6学时计算。 

(一)一学期连续旷课超过12学时或累计旷课超过24学时的,给予警告处分;

(二)一学期连续旷课超过24学时或累计旷课超过48学时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三)一学期连续旷课超过36学时或累计旷课超过72学时的,给予记过处分;

(四)一学期连续旷课超过48学时或累计旷课超过96学时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五)一学期连续旷课超过60学时或累计旷课超过120学时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四条  离校未请假或请假逾期未归的,按以下规定予以处分:

(一)1-3天给予警告处分;

(二)4-6天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三)7-9天给予记过处分;

(四)10-13天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十五条  外出见习、实习、参观或参加学校组织的活动时,不服从带队老师管理,违反相关规定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第十六条  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安排与要求,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违纪:    
    (一)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二)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的;     
    (三)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四)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  
  (五)在考场或者教育考试机构禁止的范围内,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的;

(六)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 
  (七)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下同)、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    
  (八)用规定以外的笔或者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     
  (九)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

有以上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过处分。

第十七条  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作弊:    
  (一)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    
  (二)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     
  (三)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胁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四)携带具有发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的设备的;     
  (五)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的;     
  (六)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的;    

(七)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的;    

(八)传、接物品或者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的;     
  (九)其他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的行为。

有以上行为之一的,给予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八条  学位论文、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存在抄袭、篡改、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的,或者代写论文、买卖论文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九条  在学校或校外举行的各种类型比赛中,冒名顶替的;或伪造证明、涂改证件、涂改成绩等弄虚作假的,参照第十六条处理。

第二十条  有以下违纪行为的,给予如下纪律处分:

(一)违反宿舍管理规定私自留宿校外人员的,给予警告处分,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二)未经批准私自在非指定住所居住的,给予警告处分;造成不良后果的,责任自负并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三)在宿舍、教室、餐厅、校园或其他公共场所哄闹、打砸物品、乱扔杂物、垃圾等扰乱公共秩序的,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四)在学校乱贴、散发大小字报,或故意涂染墙壁、课桌等,破坏公共卫生环境,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五)故意撕毁学校及各部门张贴的公告、通告等行政公文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故意损毁他人信件的,给予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六)组织未曾登记注册或批准的社团组织开展活动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组织、成立、加入非法社会团体,从事非法活动,未受司法机关处理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七)学生团体邀请校外组织、人员到校举办讲座等活动,需经学校批准。未经批准,私自组织群体活动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八)三次以上无故晚归或夜不归宿的,给予警告处分;情节严重或造成不良后果的,责任自负并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九)在宿舍、教室及校园等公共场所存放、携带匕首、菜刀等管制刀具或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经教育不改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或造成后果的,给予记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十)违章用电、用火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引发火灾等严重后果的,除赔偿损失外,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十一)在宿舍、教室、实验室等禁烟场所吸烟,经教育不改的,给予警告处分;在校期间酗酒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对酗酒滋事的,给予记过处分;对酗酒、吸烟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一条  主动参与非法传销,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介绍、诱骗、胁迫他人参加传销,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二条  在校园内进行宗教活动,或参与校外非法宗教活动、封建迷信活动,未受司法机关处理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组织非法宗教活动、封建迷信活动,或者组织、参与未经批准的游行、示威活动,未受司法机关处理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三条  制作、出版、传播、复制、贩卖书刊、音像制品或其他非法物品,造成不良后果,未受司法机关处理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第二十四条  公开、传播或者盗窃属于秘密的各种文件资料和考试试题试卷,或泄露处于保密阶段的科研项目有关资料、数据、图(照)片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五条  出言不逊、刁难、拒绝、阻碍国家工作人员、学校管理人员依法或依章执行公务的,酌情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对动手打人,引发事端,造成不良影响,情节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六条  参与涉恐违纪行为的,根据违纪事实给予下列处分:

(一)被他人教唆、引诱或出于好奇等原因下载、观看、传播恐怖主义、极端主义音频视频资料或印刷品、图书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至开除学籍处分。

(二)私自持有恐怖主义、极端主义音频视频资料或印刷品、图书等其他物品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至开除学籍处分。

(三)校园内穿着、佩戴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服饰或标志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至开除学籍处分。

(四)下载、观看、传播恐怖主义、极端主义音频视频资料或印刷品、图书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五)教唆、胁迫、引诱他人下载、观看、传播恐怖主义、极端主义音频视频资料或印刷品、图书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加重处分:

(一)违纪后,经教育认错态度不好的;

(二)受到处分后,在处分观察期再次违纪的;

(三)招引校外人员到校内违纪或在校外违纪造成不良影响的;

(四)对有关人员打击报复、威胁恫吓的;

(五)违纪群体中为首的。

第二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从轻或减轻处分:

(一)主动承认错误,如实交待错误事实,确有悔改表现的;

(二)确系他人胁迫或诱骗,并主动揭发他人违纪行为,认错态度较好的;

(三)其他可以从轻或减轻的情节。

第三章  处分程序和管理权限

第二十九条  学生违纪事件发生后,学院(系、部)成立调查小组,着手调查并收集和固定证据,形成书面调查报告。

第三十条  学院(系、部)召开党政领导联席会议,审查有关证据,听取调查小组汇报,研究处分建议,撰写学生违纪情况报告,在规定时间内连同相关文字材料报学生处审核。

第三十一条  情节复杂或涉及不同学院(系、部)的学生违纪事件,由学校安全工作处组织调查。调查清楚后,将有关材料送交学生工作处,由学生工作处按相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二条  对学生考试、学业方面的违纪行为由教务处查证,提出处理意见,送交学生工作处,学生工作处按相关规定作出处理。

第三十三条  学校在对学生作出处分决定之前,应当向学生出具处分告知书。告知书内容包括:拟作出处分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告知学生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陈述和申辩的截止时间。对学生申辩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学生处进行复核;事实、理由、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并重新提出处分意见。

学生未在规定期限内进行陈述、申辩的,视为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

第三十四条  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处分的,由学生处审核后提出处分意见,报学校主管领导批准后执行;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的,学生处提出处分意见,报学校主管领导审核,经学校法制办公室进行合法性审查后,报校长办公会或者校长授权的专门会议研究决定后执行。

第三十五条  学校对学生作出的处分应制作处分决定书(包括学生的基本信息;事实和证据;处分的种类、依据、期限;申诉的途径和期限)。

第三十六条  处分告知书以及处分决定书由学院直接送达学生本人;学生拒绝签收的,可以以留置方式送达;已离校的,可以采取邮寄方式送达;难以联系的,可以利用学校网站或者新闻媒体等以公告方式送达,公告时间为15日,公告期满视为已经送达。

第三十七条  学生对处分决定有异议的,自学校处分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可以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申诉程序按《河北北方学院学生校内申诉管理规定》(修订)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八条  违纪处分文件分别存入学校文书档案和学生本人档案。

第四章  解除处分条件和程序

第三十九条  申请解除处分基本条件:

(一)学生受处分后,应对所犯错误的认识和整改措施写出书面材料报所在学院;

(二)处分期内,应知错即改、态度端正、积极进取。每两个月撰写思想和日常表现总结并及时向辅导员提交。  

第四十条  申请解除处分者,还须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一)解除警告、严重警告处分,须在班级学风建设、宿舍文明建设等活动中,表现突出受到学院表彰;

(二)解除记过、留校察看处分,综合测评成绩排名在班级前20%或提升30%及以上;

(三)在正式比赛、竞赛中(如:科技创新大赛、文体竞赛、专业竞赛、职业技能竞赛等),获得一、二、三等奖或前三名;

(四)积极参加集体事务、公益活动,在抢险救灾、志愿服务、专业实习、社会实践等活动中,表现突出受到市县级或院级表彰;

(五)因见义勇为受到市县级或院级表彰;

(六)为本学院(系、部)建设与发展做出较大贡献或赢得较高荣誉获得本学院(系、部)表彰。

第四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在处分期限届满之前2个月申请解除处分:

(一)在国家、省、市、校级举办的正式比赛、竞赛中(如:科技创新大赛、文体竞赛、专业竞赛、职业技能竞赛等),获得个人一、二、三等奖或前三名的;

(二)积极参加集体事务、公益活动,在抢险救灾、志愿服务、专业实习、社会实践等活动中,表现突出受到校级及以上表彰的;

(三)因见义勇为受到校级及以上表彰的;

(四)受到学校通报嘉奖或记功的;

(五)学校认为其它应当提前解除条件情形的。

第四十二条  解除处分程序:

(一)处分期满后,学生写出书面解除处分申请,填写《河北北方学院学生解除处分审批表》,向所在学院(系、部)提出解除处分申请,并提交相关佐证材料。

(二)学院(系、部)在接到学生解除处分申请后,召开党政领导联席会议,听取辅导员关于受处分学生在考核期内的考核情况的汇报,以及学生所在班级对该生的民主测评情况,审查、核实相关材料,研究解除处分建议,撰写解除处分情况报告,在本学院(系、部)公示无异议后连同相关材料报学生处。

(三)学生处在收到学院(系、部)所报解除处分材料后,审核相关材料、提出处理意见,报学校主管领导批准后执行。

(四)学校做出的解除违纪学生处分决定,出具解除处分决定书。解除处分决定书由学院(系、部)送达学生本人,并由学生所在学院(系、部)发布公告。

(五)对于不符合要求的申请者,学院(系、部)阐明原因,做出书面回复。学生可在2个月后再次提出申请,但最多只允许申请两次。

第四十三条  解除处分后,学生获得表彰、奖励及其他权益,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解除处分文件分别存入学校文书档案和学生本人档案。

第四十四条  因毕业、结业、肄业、退学、转学等原因导致处分期限不足的,处分期限截止至学生离校,处分自动解除,解除处分程序参照第四十二条;因休学等原因离校而导致处分期限不足的,处分期限自学生复学后顺延。

第五章  附 则

第四十五条  学校根据学校阶段性工作要求,制定学生违纪处分的临时性管理规定,补充规定与本规定具有同等效力。当临时性工作完成时,临时性管理规定自行废止,但学生因此受到的处分仍然有效。

第四十 在发生危及社会公共安全等突发事件时,学校制定临时性的学生违纪处分管理规定。临时性管理规定与本规定具有同等效力。当突发事件解除时,临时性管理规定自行废止,但学生因此受到的处分仍然有效。

第四十  在我校接受高等学历继续教育的学生、港澳台侨学生、留学生的管理,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四十  本《规定》的监督、落实及解释工作由学生工作处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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