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北方学院学生违纪处分管理补充规定(试行)

 

为实现教育目标,给受到纪律处分的学生提供认识和改正错误的机会,特制定减轻(取消)学生违纪处分补充规定。

1.违反《河北北方学院学生违纪处分管理规定》受到处分的学生,对所犯错误有深刻的认识,在学习、生活等方面严格要求自己,能够通过实际行动改正错误,纪律性增强,关心班集体,团结同学,积极参与学校活动,确有悔改表现或立功者,且符合减轻(取消)处分的条件,可以减轻(取消)处分。

2.因考试作弊受处分者不在此范围中。

3.减轻(取消)处分的条件。

(1)受到处分后获得国家级、省级表彰或奖励,或有重大立功表现者,可减轻两档及以上处分;

(2)受到处分后获得校级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共青团员、优秀团干部等荣誉称号者;或获得学校一、二等奖学金者;专科生考取专接本、本科生考取研究生者;毕业时考取公务员者;年度综合测评排名班级前30%者,处分可减轻一至两档;

(3)受到处分后获校级三等奖学金、单项奖者,或获得校级通报表扬者,处分可减轻一档。

(4)在学校单项活动或课外活动中获奖不在减轻(取消)处分条件范围中。

4.减轻(取消)处分的审批程序和期限。

(1)学生在毕业前一个月向本学院(系)提出减轻(取消)处分的书面申请(附证明材料);

(2)所在学院(系)在一周内对学生申报材料进行审核,附学生材料,报学生处;

(3)学生处在一周内审核学院(系)上报材料,提出是否减轻(取消)处分的意见,报学校主管领导审批。

(4)审批通过后,学生处下达《关于减轻(取消)XXX处分的决定》,通知学院(系),由各学院(系)送达本人。

5.处分决定的备案。学院(系)做出的对学生警告、严重警告处理,一周内到学生处或教务处备案,做到一事一备案。

6.受处分毕业生档案的办理。受处分学生毕业档案由学院(系)单独整理,单独上报(不封口)。学生处学生科审核查验后密封。对受到纪律处分的学生,处分决定必须放入学生档案;对获得取消处分决定的学生,各类处分决定不放入毕业生档案;对获得减轻处分而未取消处分的学生,减轻后的处分决定放入毕业生档案。

7.此规定解释权归河北北方学院学生处,自二一四年五月廿日起执行。

                                         一四年五月廿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