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确保学生的正常学习、生活和安全,维护学校稳定和正常秩序,加强学生管理工作,规范学生请假销假行为,根据《河北北方学院大学生手册》有关规定,结合理学院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具体内容如下:
一、适用范围
凡是理学院全日制本科以及专科学生均适用本制度。
二、请假规则
1.请假分为病假、事假和公假三种
病假:学生本人因身体健康原因无法按时参加教学活动或集体活动而提出的请假。
事假:学生本人因个人或家庭的重大事件而无法参加教学活动或集体活动而提出的请假。一般情况下,学生不得请事假。
公假:因参加国家、省、市及学校开展的重大活动,并经有关部门证实后确实无法参加教学活动或集体活动而提出的请假。
2.学生因以上原因不能参加教学活动或集体活动的,必须办理请假手续,经批准后方可离校或不参加集体活动。
3.无论请假时间长短,必须履行请假手续。
三、准假权限
1.上课期间(三学时以内),学生因病、因事临时请假,可直接向当堂任课教师请假,任课教师可视具体情况决定是否准假,学生本人必须到院(系)辅导员处备案。
2.两天以内(含两天)的请假,由辅导员审批。
3.五天以内(含五天)的请假,由院学生管理科负责人审批。
4.一周以内(含七天)的请假,由院主管学生工作的副书记审批。
5.一周以上的请假,由院主管学生工作的副书记签署意见后报学生工作处审批。
6.考试期间(包括补考、缓考、重修、大补考等)学生原则上不能请假,如遇特殊原因(如病假等)须请假无论时间长短,必须由学生管理科初审后,由教学科最终审批。
7.所有学生请假期限一律不得超过1.5个月,超过1.5个月的,应办理学休手续。
四、请假程序
1.凡是请假学生须填写《理学院学生请假审批单》,一式2份。
2.因病请假,必须提供县团级以上(含县团)医院的证明;因事请假,必须提供家长或相关单位的证明;因公请假,必须提供学校相关部门的证明。
3.按照准假权限不同,分别由任课教师、辅导员、学院学生管理科负责人、学院主管学生工作副书记、学生工作处、教务处等部门逐级审核,同意后,学生方可离校。
4. 清明、端午、五一、国庆、中秋、元旦和其他临时放假时,学生必须按学校规定的离校时间离校,不得寻找理由请假提前离校。如本人提出事因,强烈要求提前请假者,按准假权限办理请假手续,但取消本年度的评奖评优及各项资助(除因家庭直系亲属发生重大变故请假者外)。
五、请假要求
1.学生在请假期间必须保持与辅导员的联系。
2.学生请假、续假手续材料由学生管理科保存备查。
3.除紧急情况外,学生请假必须由本人亲自办理请假手续;由于遇紧急情况需要请假而不能亲自办理请假手续者,学生必须通过电话等方式,先征得辅导员同意,由班长代办请假手续。凡事先没有办理请假手续,事后一律不予补开准假单。
4.学生请假期间如与休息日或节假日相连,请假天数应连续计算。
六、销假
1.请假期满,学生必须及时找辅导员履行销假手续,超过准假时间者,按旷课处理。
2.逾期不能销假的学生,必须提前履行补假手续,补假手续同请假手续。
七、毕业生实习请假
1.毕业生外出实习,不论时间长短,必须由实习单位出具相关证明。
2.毕业生外出实习,无论时间长短必须经过辅导员——学院学生管理科负责人——主管学生工作的副书记以及院长四层审批手续;毕业生外出实习若与毕业设计、毕业论文时间冲突的,应在履行以上四层审批手续的基础上报教务处最终审批。
3.毕业生外出实习必须将本人及实习单位最准确的联系方式留存辅导员,并保持沟通。
4.毕业生因外出实习而导致无法正常毕业的,其后果由毕业生个人承担。
八、下列情况之一者,以旷课论处:
1.不按请假制度履行请假手续者;
2.请假未经批准而擅自离校者;
3.假满后不销假者;
4.假满后申请续假未经批准者;
5.擅自离校而委托他人为自己请假者;
6.请假理由与事实不符者;
7.特殊情况下,不能履行正常请(续)假程序,又没有及时向辅导员报告者。
九、旷课处理
1.学生累计旷课2—6学时者,由辅导员进行批评教育;
2.学生累计旷课6学时以上10学时以内者,由院主管学生工作副书记进行批评教育。
3.学生累计旷课11学时以上,上报学校,按《河北北方学院学生违纪处分规定(实行)》的相关规定处理。
4.学生旷课达到学校退学标准的,按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十、其他
学生请假理由必须真实,严禁弄虚作假,编造理由,对有此类行为者,要责令其做公开检查,严重者给予纪律处分。对于违反请假规定擅自离校并发生意外情况责任自负。学生不请假离校班长必须及时报告辅导员,辅导员必须及时报院主管学生工作负责人,并及时了解学生去向,对于隐瞒不报要逐级追究责任。
本制度由学生管理科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二〇一二年五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