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学院录播室安全管理规定(试行)

 

理学院录播室聚核楼309是从事教学、教学实践、科学研究的专用场所,由专人统一管理调配使用。为了规范录播室的管理,保障教学科研及录播室设备的良好运行,提高录播室的使用效率,保证录播室的安全,特结合理学院实际情况,要求所有进入使用录播室的单位和人员严格遵守以下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录播室使用者必须遵守录播室的各项规章制度,并自觉接受录播室管理者的技术审核和部门主管检查,以保障实验教学等视频录制工作安全顺利进行。

第二条 录播室的机器设备及录像数据由专人管理,机器设备使用完后,负责人员要认真检查并填写使用记录,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三条 进入录播室演播的人员要听从指挥。未经允许,不得乱动、启用室内各种设备。

第二章  录播室使用管理

   第五条 录播室的正常使用时间为周一至周五8:00-18:00。使用录播室需提前两天预约,履行登记手续。

第六条 操作人员要严格遵守录播室的安全、防火制度,严禁烟火。未经领导批准,严禁将易燃、易爆物品带录播室内。录播室内配置的灭火器材要处于良好的使用状态,人员离开后要切断所有的设备电源。

第七条 操作人员要爱护机器设备,确保国家财产不受损坏,如发现异常现象,要立即向领导报告,以便得到妥善处理。操作人员要严格遵守操作规程,严禁违章作业。因违章作业所造成的事故损失,由当事人承担责任。对故意破坏的,视其情节轻重,追究其相关的责任。

   第八条 如果录播室使用者使用外来录制的音、视频素材,需提前两天将素材提交实验室进行质量检测,以防带有病毒。实验室有权制止不提交素材检测者使用系统,对不按规定不提交素材检测擅自使用导致系统中毒者,其后果由当事人自负。

第九条 录播室内的所有专用设备、设施未经主管领导同意,严禁擅自拆卸、挪用。使用人员须严格按照操作规程使用录播室,严禁违章操作。如遇故障由技术人员解决,切勿擅自处理。

第十条 录播室内要注意用电技术保障工作、消防安全工作、通风及空调工作、消防通道安全工作、卫生清洁工作及日常工作。

   第三章  录播室设备安全管理

第十一条 录播室灯光用电严格按照操作规程和用电的相关安全规定执行。其它电器设备和外租电器设备用电必须经部门主管同意后方可接电插电。严禁私自接、插电,违者将视情节给予处罚。

第十二条 录播室内设备责任到人,使用人员应爱惜设备,工作人员应爱护设备,如因个人使用不当造成设备损坏,使用人应进行赔偿并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三条 录像录制结束后,使用人员必须及时清点检查设备,切断电源,关好门窗,待断电半小时后检查录播室无异常确保安全后方可锁门。

   第十四条 严禁在录播室和消防通道内进行电焊、切割等工作;严禁使用明火;严禁擅自架设临时用线;严禁使用电炉及其它违反消防安全的电气设备等用具。

第十五条 严禁携带易燃、易爆、易腐蚀等危险品及宠物进入录播室。未经同意不得擅自悬挂张贴广告类横幅、图片等。

   第十六条 录播室内道具的用电,必须使用指定的配电专用线路,并由后专业人员作业,用电负荷与线路必须匹配,否则不得使用。

第十七条 录播室内的设备、设施由技术人员负责调试、设置,其他人员不得擅自改变设备设置,如因视频制作需要并经技术人员同意改变设备设置,使用后要及时恢复正常状态。

第十八条 录播室内的各种设备摆放及使用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动。因工作需要出借,向外移带设备及物品,需有主管领导的批示或经机房工作负责人批准并登记,方可拿出机房,用完后立即放归原处。

第十九条 录播室内的机器设备,一般不外借,特殊情况必须有主管部门领导批准,负责人办理手续,要保持帐物相符。录播设备严禁私自转借他人,一经发现,严肃处理。

第二十条 禁止在消防通道、安全出口、电器设备上堆放杂物等。

   第二十一条 自觉保持机房卫生,不准将带壳食物带入机房,值班人员要遵守卫生要求,如不合格,应及时组织打扫。

  第二十二条 双休日、节假日,要有专人检查机房情况,如发现问题应及时解决,并做好处理记录,解决不了要及时报告。

第二十三条 管理人员认真搞好设备维护维修,尽最大努力保障设备完好率和技术质量。

第二十四条 外单位工作人员及所带的用电设备、工具必须自觉接受管理人员的核准和检查后统一安排,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进行作业。录制期间的用电必须在规定的地点统一接线,严禁私自乱接电源乱设作业场所等有安全隐患的行为。

第四章  录播室学生管理

第二十五条 学生进入录播室之前,必须进行安全教育。进入录播室后,教师不得离开学生,确保学生安全。

第二十六条 进入录播室的人员要听从指挥。未经允许,不得乱动、启用室内各种设备。

  第二十七条 录播室内保持肃静,严禁在机房内进行非业务活动。不得大声喧哗、打闹,不得乱丢、乱吐、乱写及乱画。

第二十八条 视频录制过程中应关闭携带的通讯设备。

第二十九条 录播室内禁止吸烟以及携带零食、饮料、或做与视频录制无关的事。严禁携带危险品、化学药品进入录播室。

第三十条 未经许可,严禁在录播室电脑上使用外来磁盘、U盘,严禁自行安装和卸载软件、程序。如有违反,造成损失,责任由当事人承担。

 

河北北方学院理学院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