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验室废弃危险化学品处置办法
第一条本办法所称废弃危险化学品,是指废弃、过期或不再使用的危险化学品。
第二条 实验室必须安排专人负责各实验室废弃危险化学品的处置工作,相关实验室必须指定专人负责本实验室的废弃危险化学品的收集、处理工作;各实验室要明确责任,落实任务,从严管理。
第三条 实验室废弃危险化学品的收集应遵照以下规定:
1、废弃危险化学品的实验室应按废弃物类别备有相应的收集容器,容器必须合格,不能有破损、盖子损坏或其他可能导致废弃物泄漏的隐忠。在废弃物收集容器上应明显标示其中废弃物的种类与性质,并保持清晰可见。废弃物收集容器应存放在适当场所,要避免高温、日晒、雨淋或妨碍交通,勿堆高或放置于近火源处,并不得阻塞消防通道,最好放置在有通风设备的地点。
2、不具相容性的废弃物应分别收集,不相容的废弃物收集容器不可混贮。各实验室要根据实验室的废弃物情况列出废弃物相容表或不相容表,悬挂于实验室明显处,并公告周知。
3、对已收集的废弃物应建立相应的防护设施,以避免遭他人取用或意外泄漏而造成危害。
4、 废弃剧毒品、危险化学品的处理,原则上每半年中报一次,由实验室逐级中请。由实验室向教务处提出书面中请,教务处审核同意后向上级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审核同意后交相关部门处理,并详细记录每次处理的时间、废弃物的种类和数量等。
第五条 实验室不得自行处理废弃危险化学品,严禁随意丢弃、埋入地下及排入下水管道,防止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