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字〔2017〕145号
为加强学风建设,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促进人才培养,根据国家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第41号令)的有关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学生应按时参加学校教育、教学安排的各项活动。学校安排的理论课(必修课和选修课)、实验、见习、实习和学校统一组织的社会实践、政治学习、形势教育、培训和会议等均实行考勤制度。
第二条 学生在寒、暑假及国家法定节假日离校的,必须填写《河北北方学院学生假期去向登记表》,按规定时间离校或返校。因故提前离校或推迟返校的,须经所在学院(系、部)批准。未请假提前离校或推迟返校者,均以旷课论。
第三条 学生因事不能参加学校教育、教学活动的,应当提前履行请假手续。如遇特殊情况(患急、重病)无法请假者,应持有关证明补办请假手续。一学期学生事假累计不得超过两周,两周以后以旷课论。
第四条 学生请长期病假的,必须有二级甲等以上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一学期请病假缺课累计达到本学期三分之一(含)以上者,按照《河北北方学院学生学籍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处理。
第五条 学生在校外实习、见习期间请假的,必须通过实习、见习基地负责人批准。
第六条 请假手续的办理:
学生请假应填写《河北北方学院学生请假单》。请假三天及以内的,由本班辅导员批准;请假三天以上至一周以内的,由学院(系、部)主管领导批准;请假一周以上至两周的,由学生处批准。请假单一式二份,一份由本班辅导员留存,一份交学院(系、部)学生科备案。
第七条 销、续假手续的办理
请假期满,学生应向本班辅导员履行销假手续。需要续假的,办理续假手续。
第八条 上课出勤检查
学生上课出勤由本班班委委员负责统计。班委委员对全班学生每次课出勤情况进行查对,并如实将旷课、请假、迟到、早退等情况记入学生上课考勤登记表,交任课老师,任课老师确认无误后签字。班委委员将无故旷课学生名单及时报告辅导员。班长每周汇总本班考勤情况,于每周三向辅导员上报上周出勤情况,辅导员审核后交学院(系、部)学生科,学院(系、部)学生科每月初将上个月的学生考勤情况在本学院(系、部)公示。
第九条 对违反考勤管理规定, 依据《河北北方学院学生违纪处分管理规定(试行)》有关规定计算旷课时数并进行处理。
第十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