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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北方学院理学院安全稳定工作责任制

河北北方学院理学院安全稳定工作责任制

 

 

第一条 为明确安全稳定工作职责,加强对安全稳定工作的领导和管理,切实保障师生员工的人身、财产安全,维护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根据河北省教育厅《河北省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冀教安【201352号)和《关于在全省教育系统贯彻落实安全工作“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制度的通知》(冀教安【201512号)等文件精神,以及河北北方学院《关于安全工作“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制度的实施意见》,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贯彻“积极预防、依法管理、全员参与、各负其责”的方针,坚持“谁主管、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谁组织、谁负责,谁主办、谁负责”的原则。学院党委书记姚志刚和院长徐永春是学院稳定和安全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安全稳定工作负全面责任。分管学生工作的党委副书记夏建军、分管教学工作的副院长杨富、分管科研、实验室工作的副院长袁光耀为直接责任人。各系(教研室)、实验中心、院综合办公室、教学科研科、学生科、分团委的主要负责人是本科室稳定和安全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学生辅导员对所分管的班级学生安全稳定工作负具体责任;实验员、机房负责人对所分管的实验室和机房的安全稳定工作负具体责任;任课教师对课堂安全稳定工作负具体责任。

第三条 学院设立安全稳定工作领导小组,组长为姚志刚,副组长为徐永春、成员为夏建军、杨富、袁光耀、唐妍霞、梅瑞、张秀峰、杨晓明、郭飞、王学军、韩振芳、杨富、王春、南景宇。安全稳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学院综合办公室,主任唐妍霞、副主任梅瑞。安全稳定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学院安全稳定工作的部署、督察和宣传教育,主要履行以下工作职责:

1.将安全稳定工作列入党委工作议事日程,每年度至少召开两次会议,研究部署安全稳定工作。

2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制定学院安全稳定工作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明确安全稳定工作的目标、重点和措施。

3组织制定学院有关安全稳定的规章制度、应急预案。

4负责与学院各部门签订安全稳定工作责任书,层层进行责任分解,落实到人,并组织考核、奖惩。监督、检查各部门贯彻落实安全稳定工作责任制的情况,严格责任追究。确保在职责范围内不发生因未履行或职责不到位而发生的安全责任事故,不出现因履行综治、维稳工作不力影响校园或社会治安稳定的重大治安案件和重大群体案件。

5定期开展安全稳定工作检查,排查安全隐患和不稳定因素,落实整改措施。

6负责制定、落实院级领导带班制度和中层干部24小时值班制度。

7负责进行安全稳定教育,普及安全知识,提高师生员工安全防范意识和处理危机事件的能力。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稳定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文件、会议精神、及有关规章制度。通过各种会议、党课、专题报告、观看教育片等形式对师生员工开展法律法规、校风校纪、理想信念、思想道德等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和国内外政治形势教育,积极营造校园安全稳定环境。

8.强化阵地意识和政治意识。严明政治纪律,自觉遵守和维护党章,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严禁散布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言论、泄露党和国家机密,严禁参与各种非法组织和非法活动,严禁制造、传播政治谣言及丑化党和国家形象的言论。每一个共产党员特别是领导干部都要牢固树立党章意识,自觉用党章规范自己的言行,在任何情况下都要做到信仰不变、政治立场不移、政治方向不偏。

9.切实改进工作作风,深化教育教学改革,不断提高“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的水平和教育教学质量。按照“为民务实清廉”的要求,切实把中央“八项规定”和“六项禁令”落到实处,认真整治存在的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认真落实“三严三实”要求,切实改进“庸懒散拖”、不担当和不作为现象。密切联系广大师生,关心和解决师生中存在的难点、热点问题,及时化解各种矛盾,积极营造和谐稳定氛围。

10.建立领导干部安全稳定工作联系点制度,院领导要定期深入联系点了解师生思想动态,检查指导安全稳定工作,及时处理存在的矛盾和问题。

11.加强辅导员队伍建设,认真做好辅导员的培训工作,切实提高辅导员素质。按照理学院关于落实《河北北方学院辅导员工作条例》实施细则,切实履行辅导员工作职责,落实工作制度,做到安全稳定工作警钟长鸣、常抓不懈。

充分发挥学生会、自律会、班委会等群团组织作用,做好换届选举工作,提高学生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意识和能力。

第四条 建立安全隐患排查制度。学院于开学第一周和期末放假前一周定期对实验室、机房、教室、办公室、宿舍、库房、会议室等校舍进行一次安全隐患大排查,发现险情或安全隐患,应立即报告学校后勤等主管部门进行及时修缮处理。(主要责任人:学院安全稳定领导小组)

实验中心建立月安全检查制度,每月的第一周由实验中心主任牵头组织对各实验室进行安全检查,特别是对有毒有害化学品要进行严格管理和检查。(主要责任人:南景宇)

建立辅导员周例会制度,及时通报和研究处理学生工作中存在的安全稳定问题。(主要责任人:郭飞 王学军)

第五条 认真落实假期值班制度和学生离校登记制度,值班人员和学生系统干部要确保手机24小时开通。除日常开展安全稳定教育外,学院在寒暑假和“五一劳动节”、“国庆假”等放假前、新生入学、毕业生实习和毕业离校前等关口,必须组织专项活动开展安全稳定教育。(主要责任人:唐妍霞 郭飞)

第六条 学院实验室应遵守《化学危险品管理条例》等法规,按公安、消防、卫生等有关部门规定,加强对易燃、易爆、放射、剧毒等危险化学品的管理。学院危险化学品使用人员应经过安全培训,熟知危险化学品的特性和安全防范、救治措施,并严格按照要求开展实验。除教学正常使用的少量化学试剂外,各种危险化学品应存放在危险品库或专用危险品橱柜内,实行双人双锁管理。对危险化学品的领用、消耗,管理人员应随时登记。(主要责任人:南景宇)

第七条 学院应加强校外大型集体活动的管理。学院及各部门组织学生参加的社会实践活动、公益活动等各种大型活动应以安全、就近为原则,提前排查不安全因素,提出预防措施和逃生应急方案。

学院实行大型活动批准制度。学院组织学生到外地或较远地方参加实习、实训、社会实践、旅游、社会公益劳动等大型校外集体活动,应经主管领导同意。学院组织学生参加集会、结社活动应严格按照法律、法规,报有关部门批准。

学院应在学生外出前应进行相应的安全教育,并配备领导和足够的教师带队,必要时应办理相关保险手续。对不安全或安全措施不落实的地方,严禁组织学生前往。(主要责任人:郭飞 王永利 各系主任)

第八条 学院组织学生参加实验、实习、勤工俭学等活动应坚持无毒、无害和力所能及、确保人身安全的原则,健全安全操作规程,有针对性地进行劳动安全教育、组织纪律教育,加强劳动保护。(主要责任人:郭飞 王永利 各系主任)

第九条 学院应与学生家庭密切配合,注重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和心理障碍疏导工作,帮助学生克服心理压力,防止和减少学生因心理疾病而发生的他伤、自伤、自残事故。(主要责任人:郭飞 王永利)

第十条 学院要加强对校园计算机网络的管理,发现有害信息应立即删除,防止反动、色情、暴力等不健康的内容影响学生。(主要责任人:机房负责人)

第十一条 学院实验设备等教育教学设施应严格按照安全和卫生标准配备,并定期进行检修。(主要责任人:南景宇)

第十二条 学院要积极组织学生参加防震、防火知识学习和救灾演练活动;学院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法律法规,加强消防和用电安全管理。应注意维护在教室、实验室、图书馆、食堂、锅炉房、学生宿舍等人员密集的防火重点场所配备的消防器材,保持安全疏散通道畅通,广大师生特别是有关管理人员能熟悉使用灭火器等消防设施。开展夜间活动(包括上晚自习等)应有完好的照明设施和停电应急措施,确保紧急情况下师生的安全撤离和疏散。(主要责任人:郭飞 王永利 南景宇)

第十三条 学院应加强电源、电器、电网及散热器的检查,防止因漏电或线路老化等问题引发事故。学生宿舍床铺应避开电源插座,远离吊灯、吊扇。严禁学生在宿舍私自接线安装各类电器,严禁使用电褥子、电炉子等大功率电器,严禁将煤油灯、蜡烛、煤气罐等易燃易爆物品带入宿舍。(主要责任人:南景宇、郭飞)

第十四条 学院开展科研、勤工俭学,不得生产经营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等危险品;不得组织学生参加有毒有害、易燃易爆或其他有损学生身心健康的活动;不得使用未达到安全标准的机器、设备和厂房。(主要责任人:南景宇、各系主任)

第十五条 学院建立安全稳定工作考核制度。将学院安全稳定工作列入对各部门工作绩效考核的重要内容。各部门应建立相应的工作制度,定期进行查验或完善,作出工作记录或检查记录。(主要责任人:学院安全稳定领导小组)

第十六条 学院实行安全稳定工作一票否决制,凡发生安全责任事故的部门和个人,一律取消当年评优、评选先进资格。(主要责任人:学院安全稳定领导小组)

第十七条 学院发生一般安全事故,应在事故发生后的一日内,主管部门负责人以书面形式将事故发生、处理情况报告安全稳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主要责任人:学院安全稳定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十八条 学院发生师生伤亡、国家财产重大损失的重大、特大安全事故,群体性伤害事故以及危及社会安定、影响青少年身心健康的重要事件,事件发生部门应按照学校《应急预案》规定,控制局面,防止事态发展,组织指挥各方面力量处理突发事件。学院书记或院长及其他负责人应及时到达现场处置,并通过电话等形式将安全事故信息及时准确报告学校主管领导和应急指挥中心(学生处)、(保卫处)。(主要责任人:学院安全稳定领导小组)

第十九条 发生安全事故后,紧急情况下学院可通过110120119立即联系公安、急救中心、消防等部门,全力组织抢救,力争使损失和影响减小到最低程度,并尽快恢复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学院应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安全事故调查和处理,学院各级负责人不得在事故处理期间擅离职守。(主要责任人:学院安全稳定领导小组)

第二十条 事故处理结束后,学院应在3日内以书面形式将事故处理情况上报学校学生处、保卫处。(主要责任人:学院安全稳定领导小组)

第二十一条 对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在安全稳定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部门和个人,由学院给予表彰,并作为年终考核评优、评选先进重要条件之一。(主要责任人:学院安全稳定领导小组)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的行为,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的,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理学院

〇一六年一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