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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生就业
河北北方学院学生上网暂行规定
河北北方学院学生上网暂行规定
院字【2006】114号
为加强对学生上网的管理,教育和引导学生合理利用网络资源,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和生活秩序,保障学校的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暂行规定》、《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一条 本规定所指学生为河北北方学院普通全日制本、专科学生。
第二条 倡导学生文明上网,通过正常渠道反映意见和建议。对于在“贴吧”上的留贴,要本着实事求是的态度,网上用语文明大方,注意维护大学生的形象,爱护学校声誉。
第三条 不得利用计算机网络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侵犯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公民的合法权益,从事违法犯罪活动。
第四条 不得利用计算机网络制作、复制、查阅和传播下列信息:
(一)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
(二)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
(三)煽动抗拒、破坏宪法和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的;
(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
(五)捏造或者歪曲事实;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和学校正常的教学和生活秩序的;
(六)宣扬封建迷信、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教唆犯罪的;
(七)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八)损害国家机关信誉的;
(九)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
第五条 不得从事下列危害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的活动:
(一)未经允许,进入计算机信息网络或者使用计算机网络资源的;
(二)未经允许,对计算机信息网络功能进行删除、修改或者添加的;
(三)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破坏社会秩序的;
(四)其他危害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的。
第六条 不得利用正常的上课和自习时间,访问与课程学习无关的娱乐、休闲网站。
第七条 严禁访问不健康或反动网站。
第八条 不得利用计算机网络对学校的形象和声誉进行损害,对他人进行侮辱和人身攻击。
第九条 对违反本规定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且触犯法律法规者,由司法机关追究其法律责任,同时参照《河北北方学院学生违纪处分规定》第八条规定给予处分。。
第十条 对违反本规定第六条、第七条,且屡教不改者,学校将给予警告以上处分;对违反本规定第八条的学生,给予记过以上处分;情节严重者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 处分违纪学生的权限、程序与管理参见《河北北方学院学生违纪处分规定》第二十四条执行。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